勞工保險未投保或高薪低報之損害賠償 | 農藥百科
![勞工保險未投保或高薪低報之損害賠償](https://i.imgur.com/WMTbIbA.jpg)
勞工退休金未提繳或高薪低報之損害賠償按雇主應為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60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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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依法就應該覈實向勞保局申報投保,雇主依法投保義務,除加退保義務外,另應按月實際給予勞工工資正確之數額,申報正確之月投保薪資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然而,實務上,常發生雇主未將勞工之勞保月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低報,此即所謂「高薪低報」之情形,或未變更投保薪資,甚或有任意變更投保單位之情形。上開情形,如高薪低報當然會有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及行政責任,有明確罪證之情形,亦有刑事之偽造文書之罪嫌,分述如下: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規定分別就「未投保」、「高薪低報」、「低薪高報」等加以規範,其中就「未投保」、「高薪低報」將損害勞工權益,而勞工除得於知悉30日內以勞基法第14條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並得請求因此所生無法請領或請領不足之損害賠償責任,而雇主尚應短少負擔保險費金額四倍計算之罰鍰。
育嬰留職停薪:
按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子女滿3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60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其溢領之給付金額,經保險人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追繳其溢領之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4款、第19條之2第1項、第38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失業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