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第一部《財團法人法》三讀通過,但確定排除「宗教法人」 | 農藥百科
2018年6月27日—民進黨立委林岱樺反對說,《財團法人法》主要是針對洗錢防止才提出修法,為什麼政府要將宗教財團法人納入?她舉例,許多宗教團體都有戒律的規範,超越了 ...
立法院臨時會今(27)日審查《財團法人法》草案[1],下午三讀通過,將財團法人從《民法》抽出單獨立法規範。不過這部法律排除「宗教財團法人」,將另立專法規範,而具爭議的「買回條款」也表決通過,過去由政府出資成立、後因捐贈比例遭民間捐贈比例沖淡變為私有的財團法人,也有買回機制可回復。
為強化防制洗錢犯罪,並因應亞太洗錢防制組織(APG)第三輪評鑑,立法院院會今日三讀通過《財團法人法》。三讀通過的條文指出,所稱財團法人,指以從事公益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登記之私法人。
三讀條文明定,「政府捐助」與「民間捐助」兩大類,民間捐助的財團法人將採低密度管理,尊重其自治,但也須有會計、稽核等制度,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則採高密度管理。
財團法人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財團法人名義對外募集財物、辦理業務,也不能以通謀、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將財產移轉或運用於捐助人或關係人,違者處行為人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本法公布後6個月施行。
宗教法人不納入「財團法人」,另立專法這次立法最主要有的二大爭點,一是宗教團體是否應入法納管,二是過去政府捐助但後來變為民辦的財團法人,是否能「買回」,在政府補回基金差額後,回歸政府所有。
其中宗教財團法人是否納入《財團法人法》,是各委員、黨團討論過程中最具爭議的部分。立法院昨(26)日也就此進行朝野協商。
《台灣醒報》[2]報導,時代力量在朝野協商時主張,由於許多財團透過財團法人避稅,因此宗教團體必須納入財團法人才能加以監管。但藍綠兩黨都加以反對,國民黨認為,宗教自由是人民的基本權利,不是集會、結社的形式,政府應另訂專法規範。
民進黨立委林岱樺反對說,《財團法人法》主要是針對洗錢防止才提出修法,為什麼政府要將宗教財團法人納入?她舉例,許多宗教團體都有戒律的規範,超越了憲法層次的要求,為什麼政府要用法律規範宗教?
宗華教信聯盟主席朱武獻更直言[3],政府不應介入宗教過深,《財團法人法》絕不能納入宗教財團法人,若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