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嬰留職停薪前後年終考績可否併計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任用資格 | 農藥百科
Q44、依照考績法二甲取等升等,若所佔之缺原為委五至薦七,後經組織編修該該調整...預計需要繼續請假至生產(100年4月底),考績計算時間是以學年度,或是民國年?
「考績」相關問題 41~50
Q41 、民國 93 年年終考績甲等(委任二職等),民國 94 年另予考績乙等( 94 年 7 月 8 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民國 95 年未參與考績(育嬰留職停薪),民國 96 年未參與考績(育嬰留職停薪),民國 97 年另予考績乙等( 97 年 5 月 2 日復職),民國 98 年年終考績乙等,民國 99 年年終考績甲等,.依據考績法第十一條規定:民國 99 年可否以 93 年年終甲等及 98 年年終乙等及 99 年年終甲等為據,升等為委任三職等?
A41 銓敘部 87 年 7 月 17 日八七臺甄五字第一六四四五三七號函:育嬰留職停薪前後年終考績可否併計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任用資格:一、貴府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八七府人三字第一四八六五七號函,請釋有關多次育嬰留職停薪前後年終 考績可否併計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任用資格疑義一案,敬悉。二、本案桃園縣環境保護局一般行政職系書記羅惠玲一員,八十一年三月至八十二年十一月及八十四年六月至八十五年十二月分別奉准育嬰留職停薪,八十年、八十三年年終考績考乙等、八十六年年終考績考列甲等,茲詢得否以其兩次育嬰留職停薪前後考績年資併計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任用資格疑義一節,查本部八十五年九月十九日八五臺甄三字第一三五四四零八號函釋略以:「嗣後各機關公務人員如於奉准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回職復薪,得以其留職停薪前之年終考績,併記回職復薪後年終考績,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 一條規定,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嗣查 本部上開函釋係基於落實憲法第一百五十六條有關國家為奠定民旅生存發展之基,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之考量而同意放寬,得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準此,在符合前揭政策考量之前提下,本案羅員自得以其兩次育嬰留職停薪前後八十年、八十三年及八十十六年年終考績二年列 乙等一年列甲等之條件,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