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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以下簡稱本稅款)之來源如下:一、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下列款項:(一)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 ...
第 1 條 本辦法依財政收支劃分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第 3 條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以下簡稱本稅款)之來源如下: 一、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下列款項: (一)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 (二)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百分之四十。 (三)貨物稅總收入百分之十。 二、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土地增值稅在縣(市)徵起收入之百分之 二十。但不包括準用直轄市之縣轄內徵起土地增值稅收入之百分之二 十。 三、其他收入。 第 4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最近年度:指本辦法各項計算公式所需資料可取得之最接近年度。 二、決算數:在直轄市、縣(市)指由審計機關審定之決算數;在鄉(鎮 、市)指由鄉(鎮、市)民代表會審議通過之決算數。 三、營利事業營業額:指各該地方政府轄區內所有營業人之銷售額。 四、土地面積:指依下列公式算得數: 各該地方政府土地面積=經地政機關登錄之土地面積+(行政轄區面 積-經地政機關登錄之土地面積)x 20 %﹝(行政轄區面積-經地 政機關登錄之面積)為負值時,以零列計﹞ 五、自籌財源:指歲入決算數扣除本稅款及補助收入之數額。 六、正式編制人員人事費:指正式編制人員下列各項人事費用之合計數: (一)本俸。 (二)加給。 (三)生活津貼。 (四)福利互助金。 (五)退休撫卹金。 (六)保險費。 七、準用直轄市之縣:指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及第六十六條規定,準用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