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來源及分配之原則與實例 | 農藥百科
2020年2月3日—地方政府實質收入來源,主要有租稅收入及非租稅收入兩大類。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租稅收入,包括: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照 ...
文章發表: 202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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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點教育出版集團 教授 財政學&稅務法規 施敏博士地方政府實質收入來源,主要有租稅收入及非租稅收入兩大類。直轄市、縣 (市) 及鄉 (鎮、市)之租稅收入,包括: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契稅、印花稅(行政院會第3668次院會決議通過廢止,截稿為止尚未正式廢除)、娛樂稅及地方稅法通則(包括:特別稅課、附加稅課及臨時稅課)及中央統籌分配稅款[1]收入。非租稅收入,則囊括:工程受益費收入、罰款及賠償收入、規費收入、信託管理收入、財產收入、營業盈餘捐獻贈與及補助收入。
本文之主軸「中央統籌分配稅款[2]」,係中央政府將部分稅收統籌分配發還給地方政府,以平衡地區發展的財政補助制度。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6條之1第2項規定訂定《中央統籌分配稅款[3]辦法》,明定透明化、公式化及法制化之原則分配予各層級地方政府,其立法精神就好比高所得之父母雙親,依據特定規則及比率分配其收入與子女一般,具有稅收分享性質。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之來源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之分配分配辦法由財政部洽商中央主計機關及受分配地方政府後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分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與「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兩種,依下列比率分配:
大家比較好奇的是「特別統籌分配稅款」,稅款究竟運用到何處?舉例說明:103年度主要係核撥各縣天然災害救助46億元,並補助八大社福津貼調整71億元等項目1。此外,特別統籌稅款若累積較高金額,行政院會回歸地方政府以紓解其財政壓力,並增加推動地方政府建設經費,當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有大額累計賸餘時,將適時核撥予地方政府,近年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增撥地方政府之案例,例如: 96及97年度增撥協助地方年關資金缺口60億元及40億元;100年度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