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專題:統籌分配款與補助款之比較 | 農藥百科
陳誠 大學助理教授/曾任國家文官
學理上,如以二級制的「中央-地方」政府結構為討論前提,則中央給地方的財政經費,無論名稱為何,均可泛稱為「補助金」;對應於此,若係由地方出資而給予中央的財政經費,則可叫做「協助金」。在此,若撇開備而不用的協助金不論,實務上單就補助金而言,台灣的補助金制度是可以分為「統籌分配款」及「補助款」等兩大類的。
其中,「統籌分配款」(或稱統籌分配稅款),是指由中央政府依法收取,但需強制發還給地方自治團體之國稅。也就是說,中央在各地方所課徵某種稅收(如營業稅這種國稅),除保留極少部分為中央留用款項之外,重分配給各地方之財政經費。打個比喻來說,統籌分配款有點像是中央在全國各地的縣市、直轄市所收取雞蛋,統一放置在中央的籃子中,再依各地稅基比例、人口比例或依一定公式之計算,而發還給各縣市、直轄市的國稅款項。
不同於此,「補助款」則是中央依其立法決定或行政裁量,於評比地方之需求或施政績效後,從中央總預算的補助支出項目中發給地方的財政經費。詳言之,對地方而言,「統籌分配款」就是地方自治團體的應得權利(entitlement),因無論中央從地方所課的國稅有多少,一定要強制發還給地方,從而各地方自治團體或許只是拿多或拿少而已,但不至於完全拿不到,因為這已是地方自治團體的基本權利。反之,對地方而言,「補助款」只能算是中央給地方的獎賞(reward),地方未必可以拿得到,即地方能否拿到,以及可拿到多少,都給看中央的臉色、標準或能力。
準此,中央與地方之首長無論是否同黨派、政策理念是否存有歧異,表現在統籌分配款與補助款上,我們可以這麼說:會影響補助款的金額多寡,但不至於影響統籌分配款的比例多寡,除非重新修改該分配規則。亦即,在補助款的給予上,地方的確得看中央的臉色,所設定的標準或其財政資源的大小;但統籌分配款既屬地方的應得權利,則無論地方與中央是否敵對,或無論相互敵對程度高低為何,皆不可也不會影響其應得權利。
其次,從中央的角度來看,統籌分配款係中央對地方的重分配(redistribution/ re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