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學-政府體制(四) | 農藥百科
![政治學-政府體制(四)](https://i.imgur.com/WMTbIbA.jpg)
內閣制肇始於英國,強調議會至上,政府由國會中的多數黨或多數聯盟所組成。政府的基礎是國會中多數議員的支持與信任,假若,一旦政府失去多數支持,政府即需改組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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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閣制的起源
內閣制肇始於英國,強調議會至上,政府由國會中的多數黨或多數聯盟所組成。政府的基礎是國會中多數議員的支持與信任,假若,一旦政府失去多數支持,政府即需改組重整。
內閣制的簡介一、內閣制的特徵 (一)虛位元首(Titular Head) 形式上英王仍擁有行政、立法、司法等大權,實際上他除了名義上代表國家,對政治處超然地位,不作決策,不參與黨爭,也不負政治責任。虛位元首須遵守的原則主要有三: 1.元首任命閣揆及閣員,無選擇之自由,必須任命多數黨領袖為閣揆,若無多數黨,亦應任命最能聯合友黨的領袖組閣,並由閣揆決定閣員名單。元首的責任是任命一位能獲議會多數支持的閣揆,而非挑選他所關愛的人來組閣。 2.內閣總辭或提請解散議會,元首不得挽留或拒絕,概由閣揆決定,元首宣布而已。 3.法律由內閣提案,議會三讀通過。已經閣揆副署簽名同意者,元首不得拒絕公布或覆議。而未經閣揆副署之法令,元首公布亦無效。 (二)國會至上 英國國會可以制定任何議題的法律,國會通過的法律在位階上是最高的,司法機關沒有司法審查權推翻國會通過的法律案。 (三)行政與立法部門的權力融合 英國的立法部門主要是平民院(下議院),而行政部門亦由擔任平民院的議員選舉產生,以獲得國會多數信任的前提下得繼續擔任行政部門的官員。政府的行政權力由閣揆和各部會首長共同行使,直到改選或失去國會多數信任為止。英國內閣採「集體責任制」,意即內閣成員都要為任何單一閣員的行為負責,共同承擔政治責任。 (四)內閣和國會既合作又對抗 由於內閣是由國會中的多數黨或多數聯盟所組成的,若沒有國會的多數的支持,根據內閣制的規定,就必須重新組閣或重新選舉以尋求民意。因此,為求內閣的穩定,內閣和國會必須合作,通過一些關鍵性的法案,但同時,國會與內閣亦對抗,一來爭取自身偏好的法案,二來,期望自身能有機會組閣。 (五)政黨政府 英國存在著強勢的政黨政府,政黨的黨紀嚴密,黨員必須依據政黨的決定投票,個別黨員若不服黨紀,可能面臨不被提名的風險。 (六)政治傳統 英國是個注重政治傳統的國家,包括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