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 農藥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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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下列時間不得施放飛行類、升空類、爆炸音類、摔炮類之一般爆竹煙火:一、每日六時前。二、每日二十二時後。年節或特殊節慶等經本府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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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苗栗縣(以下簡稱本縣)為加強爆竹煙火施放管制,以維護公共安全及安 寧,特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縣爆竹煙火施放適用本自治條例,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規 定辦理。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所定爆竹煙火,指其火藥作用後會產生火花、旋轉、行走、飛 行、升空、爆音或煙霧等現象,供節慶、娛樂及觀賞之用,不包括信號彈 、煙霧彈或其他火藥類製品。 爆竹煙火分類如下: 一、一般爆竹煙火:經型式認可、個別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後,供民眾使 用者。 二、專業爆竹煙火:須由專業人員施放,並區分如下: (一)舞臺煙火:指爆點、火光、線導火花、震雷及混合劑等專供電影、電 視節目、戲劇、演唱會等活動使用,製造表演聲光效果者 。 (二)特殊煙火:指煙火彈、單支火藥紙管或其組合之產品等,於戶外使用 ,製造巨大聲光效果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第 4 條 本自治條例有關爆竹煙火施放管制之主管機關為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執行機關為苗栗縣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5 條 下列區域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