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 農藥百科
![法規內容](https://i.imgur.com/WMTbIbA.jpg)
下列一般爆竹煙火禁止兒童施放:一升空類:例如小高空、空中美人等。二飛行類:例如沖炮、笛聲等。三摔 ...
![法規內容](https://i.imgur.com/WMTbIbA.jpg)
第 2 條 新竹市爆竹煙火之施放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新竹市 消防局。
第 4 條 下列場所及其區域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 一、漁港(停泊漁船處水平五十公尺範圍內)。 二、空軍新竹基地所轄腹地。 三、石油煉製工廠。 四、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 五、儲油設備之油槽區。 六、彈藥庫、火藥庫。 七、可燃性氣體儲槽(含液化石油氣分裝場)。 八、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 九、爆竹煙火製造、儲存及販賣場所。 十、其他經本府公告不宜施放爆竹煙火之場所。 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時,應與前項各款所定場所及其基地之外牆或相當於外 牆之設施外側保持一般爆竹煙火所標示之安全距離。
第 5 條 禁止施放爆竹煙火種類由本府另以公告定之。 下列一般爆竹煙火禁止兒童施放: 一 升空類:例如小高空、空中美人等。 二 飛行類:例如沖炮、笛聲等。 三 摔炮類。 第二項所稱兒童,係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條所稱未滿十二歲之人。
第 6 條 下列時間不得施放升空類、飛行類、摔炮類之一般爆竹煙火: 一 每日上午六時前。 二 每日下午十時後。 年節或特殊節慶等經本府公告之日期,得不受前項限制。
第 7 條 第四條至第六條所規定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