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概念 詐欺取財罪 | 農藥百科
法律概念─詐欺取財罪...高罰金希望達到遏止之效。...不構成詐欺罪。而「詐欺得利罪」是指施用詐術取得他人利益。...提款卡到ATM提款、盜用他人提款卡領取現金。...一百萬 ...
近年來詐欺手法層出不窮,從以往的金光黨、假綁架真詐騙、退稅詐騙、公文
詐騙法,到現在隨科技發展,衍生出網拍詐騙、通訊軟體傳送假訊息詐騙等,
手法可說是層出不窮,而法律也因應各種詐騙方法制定新規定加以相繩,並提
高罰金希望達到遏止之效。
詐欺取財的犯罪類型有:「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不正利用收費設備
詐欺」、「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不正利用電腦或相關設備詐欺」
、「加重詐欺」及「準詐欺罪」。「詐欺取財罪」是指行為人客觀上施以詐術
使他人陷於錯誤,而將財產交付或處分給行為人,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主觀上
對於施用詐術並使他人交付財物有所認識,「施以詐術」除了積極利用言詞或
行動,使人將錯誤的事信以為真外,還包括消極的不作為:行為人負有告知的
義務,卻隱瞞他人,舉例而言,屋主明知房屋為凶宅卻刻意隱瞞未告知買方並
以市價出售。所謂「陷於錯誤」是指被害人認為加害人所稱的事實可能是真
的,且必須與財產價值有關而能以金錢折算的錯誤,因此常見的「假交友、真
詐財」的感情詐欺案件,情感不具經濟價值,也不可以用金錢去衡量計算,因
此感情不是財產,也不是詐欺取財罪保護所要保護的,換言之,詐騙他人感情
不構成詐欺罪。而「詐欺得利罪」是指施用詐術取得他人利益。
「不正利用收費設備詐欺」、「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及「不正利用電
腦或相關設備詐欺」三者屬於詐欺電腦的犯罪類型,所謂的「不正方法」是指
以類似行騙、違反該設備設計目的的方法破解收費設備(例如自動販賣機、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