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專欄】什麼是詐欺取財罪? | 農藥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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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詐欺取財罪?·[1]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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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長期與B補習班合作,多次承攬B補習班的影片製作,負責製作講師上課影片並上傳網路讓會員觀看,每集報酬為5,000元。本次的影片製作共20集100,000元。
沒想到,A因個人債務一時急需用錢,雖然沒有完成影片製作,為了得到報酬,故意在請款單據上填載影片已全部製作完成,包括完成的內容、集數、金額等,向B補習班的會計人員C請款並收受本次全部報酬。之後,B補習班查帳才發現A申請給付本次100,000元報酬的錄影,實際上並未完成製作,但因會計人員C核銷時信賴A的請款單據的記載,又是長期合作的熟人,不疑有他,而全額付清。
請問A有什麼法律責任嗎?A如果主張是預先請款是否可以免責?
A成立詐欺取財罪:
一、 什麼是詐欺取財罪 刑法第339條第1項[1]的詐欺取財罪,是指行為人為了自己或其他人的不法所有,故意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資訊,影響他人對事實的主觀判斷與評估,以致產生與客觀事實不符的認知,並進而同意處分財產,導致行為人或第三人因此獲有利益,造成他人損失財產而言[2]。具體的說,詐欺取財罪必須符合以下要件才會成立:
(一)客觀要件
1. 行使詐術:是指傳遞與「事實」不相符合的資訊,而使相對人有誤認的可能,除了外在的客觀事實外,也包括內心的事實在內。例如打從一開始就沒有跟對方進行買賣的意思,卻故意傳達要進行買賣的行為,就可能被認為行使詐術。也可能是透過文字、語言或行動來表達的方式來行使詐術。
2. 使相對人陷於錯誤。
3. 相對人為財產上的處分:如果不是使相對人為財產上的處分,而是取得財產上的不法利益,例如取得債權、免除債務或提供勞務、服務等,會另外構成刑法第339條第2項的詐欺得利罪[3],不會構成本項的詐欺取財罪。
4. 相對人或第三人受有財產損害。
(二)主觀要件
1. 必須是故意的行為,過失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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