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公糧稻穀作業要點修正簡介(農委會) | 農藥百科
![收購公糧稻穀作業要點修正簡介(農委會)](https://i.imgur.com/WMTbIbA.jpg)
農糧署張文怡.壹.前言.稻米為我國最重要糧食作物,為保障農民收益、供應軍糈民食及調節市場供需,政府自民國63年起即實施稻穀保價收購制度,多年來有效發揮穩定糧 ...
![收購公糧稻穀作業要點修正簡介(農委會)](https://i.imgur.com/WMTbIbA.jpg)
農糧署 張文怡
壹 . 前言
稻米為我國最重要糧食作物,為保障農民收益、供應軍糈民食及調節市場供需,政府自民國 63 年起即實施稻穀保價收購制度,多年來有效發揮穩定糧價及維護農民生計之功效。
現行「收購公糧稻穀作業要點」前於 96 年 12 月 12 日 為提高作業效率及配合實務作業需要,檢討修正發布實施。由於內政部自 89 年 9 月 1 日 起,已全面停止辦理非都市土地及經重劃之都市土地地目變更登記及銓定作業,且我國農地管理已改以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管制之依據,為維護農民權益及配合業務需要,公糧稻穀收購對象除維持土地地目外,增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審核基準,經重新檢討修正本作業要點,並於本( 99 )年 12 月 17 日 農糧字第 0991095746 號令發布修正,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貳 . 修正重點內容說明
本「收購公糧稻穀作業要點」計 14 點,本次修正 13 點,茲就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ㄧ . 自 97 年 1 期作起,餘糧收購已納入公糧稻穀保價收購項目,故 增列餘糧收購為公糧稻穀保價收購項目。(修正規定第 2 點、第 5 點及第 7 點)
二 . 由於內政部於民國 63 年訂頒區域計畫法,將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政策由地目等則,修改為依使用分區及類別,並自 89 年起停止辦理地目銓定,致部分土地地目與現況不符,農民無法繳交公糧,而影響農民權益。故增列「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收購審核基準,以「地目」及「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雙軌併行方式辦理公糧收購稻穀對象之審認(修正規定第 5 點):
(ㄧ)將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及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及都市土地農業區之土地,增列為收購範圍,比照田地目土地給予計畫、輔導及餘糧收購。
(二)將非都市土地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