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屋延遲利息消費者看得到吃不到 | 農藥百科
編按:買房子是很多人一生的大事,過去幾年國內房市大好,不少消費者滿心期待的買下預售屋,也按時繳交了房地價款,但到了約定交屋的時間卻遲遲無法交屋,衍生出非常多糾紛。雖然內政部公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建商延遲交屋買方可按照契約,每日獲得一定比率的延遲利息,但至今幾乎沒有消費者真正取得賠付,深究原因,原來不少消費者在簽約前,只聽了代銷業者的「口頭」承諾交屋時間就當真,沒有仔細檢查合約上「寫明」的交屋日期,導致求償無門。
根據行政院消保處統計,類似口頭承諾延遲交屋引發的爭議案件,以南部多於北部,光是去年7月到今年7月,高雄市消保官就接獲31件申訴案,最後和解僅11案,和解比例僅35.4%。行政院消保處消保官王德明提醒,消費者購屋前務必要審閱清楚每一個條款,如果看不懂最好請教律師,「因為一旦簽下去就是一大筆錢的賭注,後續更可能衍生出更多的麻煩,務必要小心。」
延遲交屋得按日求償「延遲利息」
根據內政部公告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買賣雙方在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時,應明確約定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完工日期,確保建商須如期完成興建,以利買方後續能如期順利辦理產權過戶與交屋入住。賣方如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依定型化契約規定,每延遲1日應按買方已繳交的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付予買方。舉例來說,如果買方已經支付3百萬元房地價,可每日向建商求償1500元。
另外,若賣方逾期3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視同賣方違約,買方得解除契約,賣方除應退還買方已繳房地價款,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不低於15%之違約金。只有在「受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或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