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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不服從,或稱公民抗命,是一種政治參與形式。是指公民透過象徵性的[1]、自覺违反法律、规范或政府律令的手段,以消除不公正的局面,從而強調他的道德參與權。規範可以透過國家或國家結構中的一個單位的法律、義務甚至命令來體現。象徵性的違犯意在影響輿論的形成,以消除不公。不服從者自覺接受根據適用法律對其行為進行懲罰。參與者常聲稱擁有抵抗權,然而,這與某些憲法賦予的抵抗權不同[2]。那些實行公民不服從的人關心的是在現有秩序內執行公民權利和人權[3],而不是旨在取代現有統治結構的抵抗。但是,公民不服從和抵抗的行動方法和形式在許多情況下是相同的。有时,公民不服从也被定义为和平抗议或非暴力抵抗。[4][5]
公民不服从的概念来自亨利·大衛·梭羅的遗作《公民抗命论》,但事实上这种行为本身早已得到实践。19世纪晚期女性参政权运动的领导者苏珊·安东尼、1919年埃及革命领导人萨德·扎格卢勒、印度独立运动领袖莫罕达斯·甘地、20世纪60年代美国民权运动领袖小馬丁·路德·金都受到了公民不服从理念的影响。尽管该行为很少在法庭上被认为正当[6],但小馬丁·路德·金曾表示,公民不服从是对法律的尊敬:“一个人违反了法律,因为他的良心告诉他这是不公正的。但他仍愿被送入监狱接受惩罚,以试图唤起社会的良心,让他人意识到法律的不公正。这事实上表达出了对法律的最高敬意。”[7]
美国哲學家亨利·戴维·梭罗于1849年在短文《公民抗命论》[8]中敘述1846年,他因为抗议美墨战争、奴隶制度,拒絕付人頭稅,最终被逮捕入獄 (由于他的親戚幫他付了稅款,所以只關了一晚),他於文中提到:[9]
難道公民必得將良心交給立法者,自己一分也不留?若此,則人有良心何為?我認為我們首先必須是人,然後再談是不是被統治者。培養對法律的尊敬,像培養對權利的尊敬一樣,是不當的。我唯一有權利要盡的義務,是任何時候都做我認為對的事。……法律從不能使人的正直增加絲毫;而由於人對法律的尊敬,即使天性善良的人也日日做了不正義的代理人。宣稱「在墨西哥的戰爭是錯的」、宣稱「強制執行奴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