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判決 | 農藥百科
![焦點判決](https://i.imgur.com/WMTbIbA.jpg)
2022年6月23日—關鍵詞:參與組織犯罪,加重詐欺罪,想像競合....犯行」與其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就其他部分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只須另行單獨論罪科刑。
![焦點判決](https://i.imgur.com/WMTbIbA.jpg)
行為人參與犯罪組織為詐欺行為,同時構成組織犯罪條例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與加重詐欺罪,應如何競合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七八三號判決
概念索引:刑法/想像競合
主旨
行為人同時成立組織犯罪及加重詐欺罪,應以「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其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就其他部分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只須另行單獨論罪科刑。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行為人參與犯罪組織為詐欺行為,同時構成組織犯罪條例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與加重詐欺罪,應如何競合?
(二)選錄原因
詳盡說明參與犯罪組織罪與加重詐欺罪之競合。
二、相關實務學說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刑事判決同此見解:「刑法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原認屬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得評價為牽連犯之二犯罪行為間,如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依想像競合犯論擬。倘其實行之二行為,無局部之重疊,行為著手實行階段亦有明顯區隔,依社會通念難認屬同一行為者,應予分論併罰。因而,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相契合。……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因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