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短評 | 農藥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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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1日—當事人適格,指具體訴訟案件中,以其做為當事人得解決該特定訴訟紛爭之資格,因此具備當事人適格者方得做為當事人進行訴訟程序。由於確認訴訟中對於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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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就共有物提起確認之訴主張權利,應以誰為被告?
【法領域】民事訴訟法第五六、二四七條
【背 景】
最高法院一○○??台上字第一六九八號民事判決之背景,為第三人向土地共有人之提起確認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實務一向之見解,認為在第三人對共有物為一定之主張向共有人提起確認訴訟時,以否認第三人權利者做為被告即可,此判決亦從之:「按原告因法?關係之存否?明確,致其私法上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提起確認法?關係存在之訴者,如以否認其法?關係存在之人為被告,即?生被訴當事人適格之欠缺問題……當事人就共有土地提起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之訴,僅須以否認其主張之共有人為被告即已足,殊無以共有人全體為被告之必要,尤?生該訴訟標的對於土地共有人全體必須合一確定之問題。」
【焦點檢視】
本件訴訟可觀察之爭點有二:其一為確認訴訟之當事人適格,其二為此案件是否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之判斷。確認訴訟,指原告於聲明主張確認法律關係、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民事訴訟法二四七)。其共通要件為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即為確認利益,判斷標準可參四十二年台上一○三一判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而對於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此稱為補充性原則;亦即對於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原告需不能提起其他訴訟(如給付訴訟、形成訴訟),方具有確認利益。
當事人適格,指具體訴訟案件中,以其做為當事人得解決該特定訴訟紛爭之資格,因此具備當事人適格者方得做為當事人進行訴訟程序。由於確認訴訟中對於確認利益之判斷,本就包含「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因此確認訴訟之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