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設立(或變更)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規定 | 農藥百科
![申請設立(或變更)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規定](https://i.imgur.com/WMTbIbA.jpg)
1、以捐助不動產及現金方式設立者,應於7個以上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域,各具1筆非屬監督寺廟條例規範之不動產,並有現金新臺幣500萬元以上。不動產及現金財產總額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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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申請設立許可
一、主要相關法令:
(一)民法第59條。
(二)財團法人法第75條第2項宗教財團法人之範圍。
(三)內政部審查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設立流程:
三、申請資格:
(一)捐助章程所定目的、宗旨及業務項目,以傳布宗教教義或促進宗教發展為主。
(二)捐助章程所定財團法人名稱,足以識別以傳布宗教教義或促進宗教發展為主要目的、宗旨。
(三)財產總額達下列數額之一:
1、以捐助不動產及現金方式設立者,應於7個以上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域,各具1筆非屬監督寺廟條例規範之不動產,並有現金新臺幣500萬元以上。不動產及現金財產總額達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不動產價值,屬土地者,以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屬房屋者,依稅捐機關核發之稅籍證明所載價值計算)。
2、以捐助現金方式設立者,現金財產總額達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
四、捐助財產:
(一)捐助人不得以借款作為捐助財產。
(二)捐助人應具有捐助財產完全所有權,不得以經設定他項權利之財產,作為捐助財產。
(三)捐助財產總額須足以達成設立目的及業務宗旨,並符合本部規定。
(四)捐助財產須能全部移歸財團法人,以財團法人名義登記或專戶儲存。
五、財團法人名稱:
(一)應冠以財團法人之名義。以捐助現金方式者,其名稱並應標註「基金會」。
(二)不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名稱相同,且不得使用易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構)有關或有歧視性、仇恨性之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