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緩刑保釋金可以領回嗎? | 農藥百科
原保證人繳納保證金後,如未因被告逃匿而受沒入之裁定或處分,即得於下列時期聲請法院或檢察署發還保證金:(1)具保被告受無罪之判決確定後。(2)具保被告受有罪之 ...
如果該案件業經判決已確定,則先前負擔之具保責任[1]業已免除,被告[2]及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得聲請[3]退保自請求發還保證金,其方式可向管轄地檢署服務台索取「請求發還保證金聲請[4]表」(也可以上網下載檔案列印出來)填妥後簽名蓋章遞出,提出聲請[5]後等候通知即可,相關辦理程序可洽詢管轄地檢署民眾服務中心。
原保證人[6]繳納保證金後,如未因被告[7]逃匿而受沒入之裁定[8]或處分,即得於下列時期聲請[9]法院或檢察署發還保證金: (1) 具保被告[10]受無罪之判決確定後。 (2) 具保被告[11]受有罪之判決確定,到案執行後。惟被告[12]併受緩刑[13]宣告時,於判決確定後即得聲請[14]。 (3) 案件經不起訴、緩起訴[15]處分確定。 (4) 因其他具保原因消滅,如撤銷[16]羈押[17]、再執行羈押[18]、受不起訴處分或因裁判而致羈押[19]之效力消滅。此外,被告[20]亦得聲請[21]發還或由法院、檢察署主動發還予原保證人[22]。 (相關法條:刑事[23]訴訟[24]法第119條)
http://www.judicial.gov.tw/Qna/content.asp?seq=456
刑事[25]訴訟[26]法第119條 撤銷[27]羈押[28]、再執行羈押[29]、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30]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31]。 被告[32]及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得聲請[33]退保,法院或檢察官[34]得准其退保。但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免除具保之責任[35]或經退保者,應將保證書註銷或將未沒入之保證金發還。 前三項規定,於受責付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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