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績3次丙等丟差認定有疑義 | 農藥百科
我覺得,這樣的「最嚴格」作法就不合理了。以公務員服務年限二十五年為例,如果得到兩次丙等後,工作態度改變,努力不輟,連續十年或十五年考績都很好,不料十五年後不慎 ...
報載銓敘部研修公務員考績法改革,草案中訂定公務員的「退場機制」,若考績丁等或者累積三次考績丙等,將遭資遣或被要求提早退休。
考績丁等實在太糟糕,資遣合理,但「三次考績丙等」如何認定,銓敘部將採最嚴格的「不設年限」定義,只要累計得到三個丙等,不管前後相隔多少年都將解聘,也就是「公務員生涯累積三次丙等即淘汰」。
我覺得,這樣的「最嚴格」作法就不合理了。
以公務員服務年限二十五年為例,如果得到兩次丙等後,工作態度改變,努力不輟,連續十年或十五年考績都很好,不料十五年後不慎又得到丙等,就要資遣,那其中十五年的努力,完全被抹煞,公平嗎?
何況銓敘部表示,考績丙等者會先行輔導,假如又繼續拿丙,就證明輔導無效,確實不適任公務員。輔導幾年才算合理,會長達十五年嗎?所謂「繼續拿丙」,中間長達十五年,算是「繼續」嗎?
銓敘部原將「三年內連續三次」、「五年內三次」、「不設年限,公務員生涯累積三次」三案併呈,但考試院高層覺得前兩個方案過於寬鬆,不能造成汰劣效果,所以可能選定「最嚴格」的方案。
筆者認為,「五年內三次」是合理的,一個公務員如果在五年內「繼續」拿丙,才是輔導無效。
銓敘部也說,每個單位考績丙等的比例極低,「要在生涯內累積三次丙等也不太容易」。這種說法不負責任,「比例極低」、「不太容易」不能作為決策理由,否則所謂「最嚴格」根本是打高空,沒有意義。
筆者無意替考績不好的公務員說項,而是考慮公平問題,以免未來實施落人口實,引發不滿,建議銓敘部、考試院再審慎思考,研擬周全的辦法。
林金昇(台中市/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