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 農藥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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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執行單位所提計畫(不包括委託研究計畫)經費之編列,應依中央政府各項經費支用規定、本部各計畫補(捐)助要點及本要點經費編列基準表(附件二)規定辦理。3、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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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財務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補(捐)助及委辦執行單位之經費核撥結報,除法令另有規定者 外,依本要點辦理。依政府採購法辦理者,其經費之核撥結報應依契 約約定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執行單位、補(捐)助及委辦之定義如下: (一)執行單位:指受補(捐)助或受委託之法人、機關(構)、學校、 國內外團體或自然人。 (二)補(捐)助:指本部依所定之預算計畫對執行單位提供經費支援, 其分為下列二類: 1、全額補(捐)助:就本部核定計畫經費予以全部補(捐)助。 2、部分補(捐)助:就本部核定計畫經費予以某一比率之補(捐) 助。 (三)委辦:指本部處理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所需,依行政程序法採行政 協助、行政指示或行政委託方式委託執行單位,辦理屬於本部法定 職掌之相關業務。
第二章 計畫申請、研擬及核定
四、各項計畫之申請、研擬及核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計畫申請或研擬: 1、各計畫執行單位應事先擬訂工作計畫、進度及計畫項目經費申請 表(格式請參考附件一之一及一之二),並檢附相關文件送本部 辦理,所送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如未經承辦單位、 主(會)計單位及首長或團體負責人簽章者,本部得不予受理。 2、執行單位所提計畫(不包括委託研究計畫)經費之編列,應依中 央政府各項經費支用規定、本部各計畫補(捐)助要點及本要點 經費編列基準表(附件二)規定辦理。 3、申請補(捐)助計畫,下列經費不予補(捐)助: (1)人事費。但因特殊需要,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2)加班費。如有延長工作時間者,得由執行單位年度經費核實支 付加班費。 (3)內部場地使用費。但因特殊需要,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