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基金會於家族傳承扮演角色正解 | 農藥百科
![財團法人基金會於家族傳承扮演角色正解](https://i.imgur.com/WMTbIbA.jpg)
財團法人本身屬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為其創設目的,且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可享受所得稅免稅優惠,故有其加強管理之必要。因此政府透過制訂「財團法人法」,也一定程度加強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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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在了解了財團法人法對財團法人股權投資的衝擊後,於稅務方面,現行捐贈財團法人又有哪些規定呢?
捐贈者之租稅優惠
一、營利事業之捐贈 依所得稅法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對合於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可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另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如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以不超過所得總額25%為限。(註: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本法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二、個人之捐贈 (一)所得稅部分 1.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規定,個人對合於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捐贈,得於不超過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20%限額列舉捐贈扣除額。另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如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為限。此外,自107年度起實施股利所得課稅新制,財政部於107年6月29日修正新增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7,明定所得稅法第17條所稱綜合所得總額,不包括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5項規定選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之股利金額,亦即,大股東若選擇股利所得按28%分開計稅,該股利金額將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對大股東計算捐贈扣除額上限將有影響。
2. 倘個人捐贈財團法人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依財政部105年11月16日訂定發布「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第2條:「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以非現金財產捐贈政府、國防、勞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以下簡稱政府機關或團體),該非現金財產係出價取得者,納稅義務人依本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金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實際取得成本為準。但納稅義務人未提出實際取得成本之確實憑證者,依下列規定計算:…十、未上市(櫃)股票:以捐贈日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以捐贈日公司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