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案不起訴】經本所律師協助辯護 | 農藥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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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認被告陳O傑亦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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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109年度偵緝字第1794號
告 訴 人 葉O濱
被 告 陳O傑
選任辯護人 林鈺雄律師
江鎬佑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告訴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意旨略以:
被告陳O傑與同案被告葉O霆,前於107年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由同案被告葉O霆央求被告陳O傑介紹其周遭有無朋友想要賺錢,陳O傑遂介紹其軍中友人即告訴人葉O濱給同案被告葉O霆認識,再於107年8月29日20時50分,在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O段OO巷OO弄O之O號「上O車行」,由同案被告葉O霆對告訴人誆稱:可以擔任汽車之人頭買主,購買汽車後將汽車交予其使用,其會出租汽車,每週會有固定分紅,其也會全額負責汽車的車貸及罰單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與同案被告葉O霆簽立上開內容之契約書(下稱本件契約),再由告訴人向「上O車行」簽立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書,以分期付款每月約新臺幣(下同)1萬9,000元,總貸款金額約85萬元,分60期繳納之價格購買車牌號碼85OO- O2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件汽車)後,告訴人將本件汽車交予同案被告葉O霆開走,同案被告葉O霆再於107年9月10 日20時8分,在新北市樹林區保安街2段215號「7-11樹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