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 農藥百科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應由人事主管人員查明受考人數,並分別填具考績表有關項目,送經單位主管,檢同受考人全年平時成績考核紀錄,依規定加註意見後,予以逐級評分簽章 ...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應就考績表按項目評分,除本法及本細則另有規定應從其規定者外,須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具有下列特殊條件各目之一或一般條件二目以上之具體事蹟,始得評列甲等:
一、特殊條件:
(一)因完成重大任務,著有貢獻,獲頒勳章者。
(二)依獎章條例,獲頒功績、楷模或專業獎章者。
(三)依本法規定,曾獲一次記一大功,或累積達記一大功以上之獎勵者。
(四)對本職業務或與本職有關學術,研究創新,其成果獲主管機關或聲譽卓著之全國性或國際性學術團體,評列為最高等級,並頒給獎勵者。
(五)主辦業務經上級機關評定成績特優者。
(六)對所交辦重要專案工作,經認定如期圓滿達成任務者。
(七)奉派代表國家參加與本職有關之國際性比賽,成績列前三名者。
(八)代表機關參加國際性會議,表現卓著,為國爭光者。
(九)依考試院所頒激勵法規規定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或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者。
二、一般條件:
(一)依本法規定,曾獲一次記功二次以上,或累積達記功二次以上之獎勵者。
(二)對本職業務或與本職有關學術,研究創新,其成果經權責機關或學術團體,評列為前三名,並頒給獎勵者。
(三)在工作或行為上有良好表現,經權責機關或聲譽卓著團體,公開表揚者。
(四)對主管業務,提出具體方案或改進辦法,經採行認定確有績效者。
(五)負責盡職,承辦業務均能於限期內完成,績效良好,有具體事蹟者。
(六)全年無遲到、早退或曠職紀錄,且事、病假合計未超過五日者。
(七)參加與職務有關之終身學習課程超過一百二十小時,且平時服務成績具有優良表現者。但參加之課程實施成績評量者,須成績及格,始得採計學習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