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渡制度 | 農藥百科
通常選擇將球員放入「指定讓渡名單」(Designatedforassignment,簡稱為DFA)或「釋出名單」(Waivers),重點在於是否有急迫性空出40人名單,以便讓新球員進入40人保護 ...
• 目前所在分類: 主分類 > 棒球 > 特殊名詞[1][2][3] | 前往 台灣球員歷年讓渡名單[4]
英文:waiver[5] 說明:
自職棒17年開始中華職棒聯盟規定,在球季中若要釋出選手必須使用選手釋出讓渡制度,必須將要釋出之球員提報至讓渡名單[6]中,由其他球隊B考慮是否吸收,若想吸收被提報至讓渡名單的球員,必須在提報之後的120小時(5天)內提出,並向母球隊A接洽,否則原母隊A可要求球員歸隊或逕行解除契約關係,而母隊如果後來提出撤銷讓渡選手,則在這一個月內不得再次對此選手提出讓渡[1]。而談薪水時今年中華職棒聯盟又增加規定,把球員釋出的球團,可在119小時內收回球員,而當球隊B接受時,除了承接原來合約外,也可與球員另談合約,但此時薪資就不受中職規定最多減薪幅度為30%的限制。若有兩隊以上爭取同一位選手加盟,必須以現行戰績作為評量標準,由戰績較差的球隊取得該名選手合約(從讓渡提出起120小時後的各隊戰績排名計算,以年度戰績為標準)。時間若超過,球員將不得加入其他球隊,若還想繼續打中華職棒,必須等到隔年下半季開始之日一年之後,重新加入原母隊。但是,聯盟也同意可以不經過讓渡制度釋出選手,但該名選手必須引退,該球季無法繼續打球。而在薪資方面,新球隊依規定應承接球員與之前球隊所簽的合約,但若球員同意新球團所提出的合約內容,則新球團可以與之簽訂新約。
職棒17年最初規定的讓渡時間為24小時,但因時間過短,所以讓許多球團因此喪失許多吸收球員補強戰力的機會。但是後來兄弟象隊[7]職棒18年球季結束釋出蕭任汶[8]與吳俊億[9]時,讓兩人私下與其他球隊接觸,並未提報至讓渡名單中,以規避24小時之限制,讓其他球隊與兩人洽談時間延長;La New熊隊[10]也使用相同手法,讓呂俊雄[11]延長與中信鯨隊[12]洽談時間,談妥後再放到讓渡名單,轉入中信鯨隊。兩事件皆突顯出24小時時限太短之弊病,也因為可能發生上述情形,為避免出現漏洞,故職棒18年結束後,原將推行可解決上述問題之選手戰力外宣告,最後由於細節始終無法敲定而宣告「流產」。目前初步作法是,各隊選手戰力外宣告名單將於職棒19年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