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取財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完全顛覆你的想像 | 農藥百科
![詐欺取財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完全顛覆你的想像](https://i.imgur.com/WMTbIbA.jpg)
2021年10月22日—一、施用詐術.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其成立固以行為人有施用詐術之行為為必要。·二、使他人陷於錯誤.被害人誤信行為所主張之不實資訊為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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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比較少看到歹徒搶銀行和綁票勒索錢財的新聞,除了是因為警察強力辦案、大家的警覺性提高之外,歹徒也意識到與其用搶的,不如用騙的,騙錢賺得比較多(銀行櫃臺不會放太多現金),又賺得比較快(被害人心甘情願地付錢),風險還更低(強盜和擄人勒贖容易被逮,判得又重)。撒謊騙人自是為了掙錢,那麼,要成立詐欺取財罪,究竟應該符合哪些條件呢?
一、施用詐術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其成立固以行為人有施用詐術之行為為必要。然所謂詐術行為,不以積極之語言、文字、肢體、舉動或兼有之綜合表態為限,其因消極之隱瞞行為,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489號判決)
所謂施用詐術,係指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傳遞與過去或現在事實不符之不實資訊(假消息),進而使被害人有產生錯誤認知的可能,通俗地說,這就是撒謊、說謊、扯謊了。至於未來的那些事兒,因為傳遞的當下無法檢驗內容真偽,並非詐術,例如財經專家表示某支股票將會大漲,使投資人因相信財經專家的判斷而出資購買,股價卻一瀉千里,由於財經專家判斷股價走勢當時,無法檢驗這個判斷的真偽,因此財經專家傳遞股價上漲的資訊並非施用詐術。
二、使他人陷於錯誤
被害人誤信行為所主張之不實資訊為真實。被害人必須對於行為人所施用的詐術內容有所認識,並能加以理解,才稱得上陷於錯誤。
三、為財物之交付
被害人因為行為人所施用的詐術而陷於錯誤的認知,基於自己的自由意志而交付財物,換句話說,被害人必須同意交付財物給行為人。
四、貫穿之因果關係
以上「施用詐術」、「使他人陷於錯誤」、「為財物之交付」仨要件,不但缺一不可,而且還要遵守「施用詐術 → 使他人陷於錯誤 → 為財物之交付」的順序。只要漏了一個要件或者次序顛倒,就不構成詐欺取財罪。例如A向B謊稱某件小學生捏製的陶壺是宣德瓷,現在清倉大拍賣,以30萬元低價出售,B則明白這件陶壺根本不是宣德瓷,卻堅信這是百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