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 農藥百科
組織章程.台灣善行天下發展協會組織章程.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90068007號函准予立案制定全文36條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90068007號函准予立案制定全文36條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內政部台內社字第1010148035號函同意增訂第七條4及第三十一條八、九 中華民國103年3月23日 依內政部103年5月14日台內團字第1030134170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111年2月20日 依內政部111年5月19日台內團字第1110010689號函同意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 台灣善行天下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俾以闡揚中華民族"以孝齊家,行善天下"的固有傳統精神,以結合民間力量及社會資源為配合政府社會福利之推行,共同開創慈善事業及社會服務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轄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四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配合政府推行政令。 二、老人、身心障礙、婦幼等弱勢團體個人之慰問與救助。 三、社會清寒住戶及其他傷病、急難、變故之慰問與救助。 四、低收入戶之慰問與救助。 五、捐助社會急難或災變救濟行動。 六、配合民間相關機構處理之慈善公益事項。 七、其他合於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入會資格及程序: 1、個人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高度服務熱 忱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2、團體會員:凡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認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3、贊助會員:對本會提供持續性的,或一定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