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租屋3人住構成詐欺得利罪? | 農藥百科
![1人租屋3人住構成詐欺得利罪?](https://i.imgur.com/WMTbIbA.jpg)
「(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因此可知,詐欺得利罪之構成要件應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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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詐欺得利罪及其定義:
1.詐欺得利罪為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規定(同條第1項為詐欺取財罪),其條文用語分別為:「(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因此可知,詐欺得利罪之構成要件應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
2.而依照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534號刑事判決之定義,詐欺得利罪之定義係指以該法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此外,詐欺得利罪既係以實施詐術為要件,則自必須以行為人於客觀上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並於「行為之初」,即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或意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作為本罪之定義範圍。
3.回歸本案,雖劉男與羅女(以下合稱被告)是否於行為之初即有實施詐術誤使房東陳男酌減少收房租之意圖,但假設該犯意為真且於簽約之初既以存在,則或可能構成「實施詐術」。然而,縱使前述假設成立,則尚需探討使出租人以相對低之對價出租房屋,就該部份所得之房租優惠是否屬於「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4.由於前揭關於詐欺取財及得利罪之條文,並未明確定義財產上不法利益所指為何。而本案中,被告或有隱匿日後可能兩人偕一幼兒同居之事實,是否因此即同時落入刑法上「財產上不法利益」之定義範圍內,恐怕容有相當的爭議空間,否則若採此種等號法的說理,恐怕導致締約時就重要之點有所隱瞞者,皆直接構成詐欺得利罪。惟本案判決中,未見法院就此部分之涵攝論證,難以得知法院得心證之理由為何。。
二、有罪判決之刑事訴訟法要求:
1.本案有一值重視之問題在於,法院所採認之證據分別為「房東之證詞」、「房東親戚之證詞」以及「房客(即被告)對房東提起訴訟時住所地皆登記在該租屋地址」等作為論被告有罪之證據,然而仔細琢磨此案件,至少有二層次須予釐清:首先,須證立被告二人偕幼子自始便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