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高薪低報罰則?【勞保以多報少】法律責任? | 農藥百科
![勞保高薪低報罰則?【勞保以多報少】法律責任?](https://i.imgur.com/WMTbIbA.jpg)
2022年1月1日—勞保高薪低報、以多報少,雇主會構成刑法詐欺得利罪、偽造文書罪。同時,勞工也可以在知悉勞保有高薪低報、以多報少的30日內,終止勞動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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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如雇主須為勞工投保勞保者,雇主應該依照勞工的薪資如向勞工保險局實投保勞保。然而,部分企業為節省應支出的勞保費,會故意將 勞保高薪低報 (以多報少,如:員工月均薪新台幣4萬元,卻以2萬1千元投保)。
不過,聖經[1]說:「用詭詐之舌求財的,就是自己取死;所得之財乃是吹來吹去的浮雲。」(箴言 21:6[2]),雇主如果為了省一些勞保費,會面臨許多責任,最後非但沒比較省錢,還賠上更多!
如果貪圖一個月幾百元或幾千元的,將會面臨民事、刑事、行政上的法律責任,本文將介紹:「勞保高薪低報」(以多報少)可能的法律責任或 罰則。
★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 「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但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第1項 「本保險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及保險費率計算。」
★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 「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被保險人為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勞工,其月投保薪資由保險人就投保薪資分級表範圍內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適用之。
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
第一項投保薪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3] 「本條例...